□牛霄
  日前,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號稱“廣東人肉搜索第一案”的蔡曉青犯侮辱罪一案進行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處被告人蔡曉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決。去年底,因懷疑顧客偷了衣服,廣東陸豐服裝店主蔡曉青在微博上求網友對“小偷”進行“人肉搜索”,致使女高中生徐某不堪忍受網絡壓力,跳河自殺。
  近些年,不少網友出於對社會醜惡現象的憎惡和義憤,頻頻發起“人肉搜索”。但“人肉搜索”也致使越來越多的個人信息曝光、個人隱私泄露。一個人遭到“人肉搜索”之後,往往要面對巨大的網絡輿論壓力,正常生活受到干擾,嚴重者就像這起案件中的徐某一樣,付出生命的代價。
  目前,我國對網絡“人肉搜索”並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這對一些具體案件的處理增加了難度。在廣東陸豐的這起案件中,同為90後,兩個女孩的人生因為一次交匯發生了無法輓回的改變,被告人沒有充分預估到網絡暴力會迅速失控,事態的後果超出了個人想象。可見,網友在進行“人肉搜索”之前,應該充分預想到給當事人帶來的影響,尤其對“人肉搜索”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和法律責任要有充分的估計,三思而後行。  (原標題:慎用“人肉搜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m14emdwj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