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梁先生購買保險的紅利派發通花店知書。(南海網記者 劉麥 攝)
  南海網海口11月28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劉麥)“我在銀行里原本是想辦理一個年利率為5.2%的理財產品的,卻被銀行工作人員推薦買了一個年利率為6%的保險,投入了46萬元一年不但沒收益,反而虧損近千元。”11月2室內設計7日,海口市民梁先生向南海網投訴稱,他一年前在海口市的中國工商銀行海秀支行的這次“理財”令他想不通,銀行為什麼還能銷售保險業務。
  市民稱:住商掉進了銀行的“陷阱”
  2012年4月信用貸款20日,梁先生收到工商銀行發來的短信,短信通知有一款年利率為5.2%的理財產品。梁先生十分心動,4月22日便到銀行想辦理該理財。但銀行的業務員告知梁先生說,該理財產品已經賣完了,接著該業務員向梁先生推薦了一款年利率為6%的“理財產品”。
  梁先生說,我十分信任銀行,也不知道是保險,便簽了協議,支付了46萬元。過了幾天,出差在外的他,突然接到一個電話,告訴他說買了保險。“我覺得很奇怪,但是也沒有聽太清楚。”他說,後來他到銀行瞭解才知幾天前自己買的“理財產品”是個五年期的“保險”,保險為新光海航人壽保設計裝潢險公司的“金如意B款”。為他辦理保險的保險公司業務員邵某稱,若不想辦一年也可以取出來。之後,並拿來一堆合同,他也沒細看就簽了。
  到了2013年4月初,梁先生急著用錢,想著保險一年要到期了,便想把錢取出來。想問問收益,卻被告知要等到購買後的第13個月時才能得知收益情況。5月初,梁先生收到了收益通知單,上面顯示:梁先生這次投資不僅沒有收益,反而虧損了近一千元。
  梁先生覺得自己被騙了。保險公司解釋該保險是在第三年後才會有收益的,到第五年收益會達到6%。雖然虧損了,但梁先生因為急於用錢,還是取出了已經“縮水”的46萬元錢。
  梁先生購買保險的保單顯示,投保金額為46萬元整。(南海網記者 劉麥 攝)
  銀行稱:盡了告知義務應以合同為準
  11月27日,記者與梁先生來到辦理業務的中國工商銀行海秀支行。銀行方面表示,銀行確實已經盡了告知義務,有向梁先生說明向其推薦的產品是保險產品。新光海航人壽保險公司方面也表示,當時業務員應該向梁先生說明瞭保險收益情況的,並且保險合同上有詳細說明。
  保險公司稱,在梁先生簽署協議後,他本人也有10天的猶豫期,即在10天內買了保險也可以無條件退保。並且保險公司在通過電話回訪梁先生後,還當面進行了回訪,梁先生還填寫了回訪問卷。所以,梁先生是有很多次機會來確定是否要買該保險的。
  記者看到有梁先生簽名的回訪問卷上,梁先生表明自己已經瞭解了合同中約定的“猶豫期後解除保險合同後會有一定的損失”等相關內容。
  銀行和保險公司方面均表示,梁先生親筆簽了合同就應該表示其已經瞭解了合同細節,就需要負相關責任。而梁先生表示,自己太相信銀行,沒有看合同不假,但自己已經告知是想買一年的短期理財產品,銀行就不應該推薦五年這種長期的保險業務。
  當時給梁先生辦理保險的銀行業務員和保險公司業務員始終沒有出現,並都表示,“沒有領導或公司的批准,不能接受記者的採訪”。
  梁先生在保險回訪問卷中“打鉤”,表明自己瞭解了合同條款,但梁先生卻根本沒仔細看過合同。(南海網記者劉麥攝)
  銀行代辦保險業務合法 市民投資需謹慎
  通過銀行渠道代理銷售保險在國際上是通行做法,也是銀保合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據瞭解,海南省的多家銀行都有代辦保險業務。銀行並不允許保險公司職員在銀行駐點銷售保險,而保險業務可由銀行業務員代銷。代銷業務是省行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的,是在被允許的範圍內,屬於銀行的一項中間代理業務。
  一般情況下,辦理保險最終須由本人填寫保單並簽字,所以市民在填寫時一定要看清楚。業內人士提醒廣大市民,辦理保險時一定要讀懂理財產品說明書,對於不懂的應該詳細咨詢,待完全讀懂之後再簽字。樹立辦理保險就有風險的意識,不要為了一點點高利率就草率簽訂協議。
  海南省盈帆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君認為,合同是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的,除非消費者有證據證明在簽署協議的時候銀行或保險公司方面對其有誤導,或者合同中確實有“霸王條款”,否則在維權方面存在很大困難。即使銀行代銷保險合理合法,但銀行也應該儘量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業務人員應詳細瞭解代銷保險的具體情況,並告知消費者。  (原標題:海口市民銀行理財變買保險 投入46萬元虧損千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m14emdwj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